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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还有“原始性”和“唯一性”吗?
发布时间:2022-11-09     点击数:726

数字罗塞塔计划(Digital Rosetta Plan,DRP)是由鸿翼档案首席档案科学家杨安荣博士联合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发起的一项利用蓝光存储、数字胶片、玻璃存储等技术,旨在解决电子档案乃至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国产化替代科技攻关工程项目,以实现“保存社会记忆,传承人类文明”为最终目标。


还好,电子档案的“四性”只包含了“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没有“原始性”和“唯一性”,否则笔者真的要抓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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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不久在本公众号(数字罗塞塔计划)中发过一篇文章《备份策略从“3-2-1”到“4-3-2-1”》,结果有人问:“不管是三份数据还是四份数据,究竟哪一份数据是原始的档案?”笔者直接石化,一直以来都在强调的档案具有“原始性”和“唯一性”的经典理论瞬间崩塌。


笔者从接触档案伊始,就被告知:档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最大特点是原始性和唯一性。这从档案的定义中也可以看出,DA/T 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对于档案的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原始”字样,但由于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其具有“原始性”没有任何争议。《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对于档案的定义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这个定义中直接就称“原始记录”。


由此可见,档案的基本属性就是“原始记录性”,正是由于档案的这一特性,使档案成为历史的真凭实据,并且有了法律效力。同时由于档案是第一手信息,“原件”(DA/T 1-2000: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的重要性也格外突出,因此也就有了“唯一性”:只有“原件”是唯一的一份档案,其余都是“副本”、“复制件”,不是真正的档案。可以说,“原始性”和“唯一性”是传统载体档案的最主要特征,是有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出版物等其他信息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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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载体档案特别是纸质档案的原始性,是由它的形成规律和自身特点决定的。首先,从档案的产生过程和内容上看,它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而非后人编造、加工的。它客观地记录了历史情况,是最可靠、最直接的记录;其次,从档案本身的物质形态看,它保留着真切的历史痕迹,如有的是当事人的亲笔手稿;有的留有机关领导或有关人员的亲笔签署或批示;许多文件盖有制发机关或个人的印章。笔迹、印章以及纸张类型等构成元素的原貌显现是纸质档案原始性的重要特征。


传统纸质档案的原始性不仅体现在其内容上,而且还可以通过载体、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可以通过字体、印迹甚至字迹、纸张制成材料对其原始性加以分析判断,从而鉴定档案是不是“原件”;电子档案则由于其形式和内容的虚拟性、内容和载体的可分离性、内容的易复制性等特性,完全丧失了传统载体档案的“实体”化,从而使“原始性”和“唯一性”的维持变得非常困难,甚至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再来看一下DA/T 58-2014《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中关于“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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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上述定义中已经去掉了“直接形成”、“历史记录”、“原始记录”等字样,只是强调了电子档案的“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再联想到电子档案的“四性”中根本没有“原始性”和“唯一性”,笔者忍不住要为DA/T 58-2014标准起草组的睿智点赞!


也就是说,业界权威机构也许早已就电子档案无法维持其“原始性”和“唯一性”达成共识,但由于这个问题争议太大,暂时只是默认这样一种结果,没有公开宣称而已。

得到这样一个答案,笔者自己一时三刻都难以接受,不知道广大读者会是什么感受。这个答案虽说不能算“石破天惊”,但真心有一种《皇帝的新装》中喊出“可是他什么衣服也没穿呀!”的小孩一样的感觉。不过冷静思考一下,似乎这就是唯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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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样的电子数据(文件)才能成为档案?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满足条件即可获得“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的法律地位。详细解读可参见本公众号文章《“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四性”》(加超链接)。


简单的说可以引用今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这12个字进行了以下解读: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逐条对照可知,电子档案库房中的四份档案数据来自于前端业务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是经过了文件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检测、鉴定、入库之后,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完全符合“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等相关要求。而且四份数据事实上也无法区分先后,也就没有“原件”和“复制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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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定要区分操作上的先后,在线存储(磁盘)上的一份数据是首先产生的,近线和异地备份(两套光盘)上的数据是同时产生的,一份异质备份(胶片)数据最后产生。但问题是,磁盘上的数据保存时间最短,损坏之后可能需要从光盘或者胶片上恢复,恢复操作之后到底谁先谁后?按照传统档案理论,只有“原件”是档案,“复制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那如果“原件”没有了,用“复制件”进行恢复,哪一份才是档案?难道最后连档案也没有了吗?


另外,从技术视角来看,四份档案数据的数字摘要码是完全一样的,从技术措施上也无法区分。有人也许会说,给四份档案数据打上时间戳就可以区分了,最早的一份就是“原件”。同样碰到前面提出的问题,如果进行了数据恢复呢?还能区分谁先谁后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电子档案库房中的四份数据,全部符合《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认定的“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12字要求,所以全部都是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

二、电子档案已经没有“原始性”和“唯一性”的说法,即使想要有实际上也做不到。国家赋予档案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决定了档案部门依法保管的电子档案,不管多少份,都是档案,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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